作為宋代理學的重要開拓者,張載為補足傳統儒家“知論”的經驗性短板,創造性地“分知為二”,試圖在“見聞之知”之外開出一條具有超越性的“德性之知”之路。這在提升儒家思辨水平、應對佛道宗教挑戰方面確有開創之功,但也帶來了兩種“知”的張力。對此,朱熹所論不多,以致讓人誤以為他未從根本上回應這一問題。實則不然,深入朱子學體系,便能發現其“合知為一”的努力。
張載未給“德性之知”下過明確定義,不過從其對“德性之知”適用情境的描述和對兩種“知”的對舉比較,可以分辨一二。情景描述如:“‘樂則生矣’,學至于樂則自不已,故進也。生猶進,有知乃德性之知也。”一個人學至樂處自進不已時所收獲的那種“知”便是“德性之知”。對舉比較如:“見聞之知,乃物交而知,非德性所知。德性所知,不萌于見聞。”“德性所知”即“德性之知”。“德性之知”不萌發于見聞,也不可立心而求,亦即不能通過感覺(“聞見”)、理智(“推類”)等認知方式獲得。
從“德性之知”的超驗意蘊來看,將其與“見聞之知”作區分確具創見,因其為天德的體悟與踐履提供了可能,“與天合德”具有了哲理上的根據。但問題也隨之產生,即“德性之知”所提供的可能性只是一種“抽象可能”,其所提供的“與天合德”的根據亦只是一種“形式根據”。雖然張載也提出了“德性之知”的獲得或開展所需要的條件,如“大其心”“一天人”等,但這實際上只是對“德性之知”的同語反復。對此問題的察覺,迫使張載不得不回過頭來重新正視“見聞之知”,所謂“聞見不足以盡物,然又須要他”,“耳目雖為性累,然合內外之德,知其為啟之之要也”。若要“德性之知”從可能變為現實,仍然需要見聞和“見聞之知”。如此,這便與“德性所知,不萌于見聞”“有外之心不足以合天心”等論發生了抵牾。對此,張載沒有給出進一步的解釋。
“知”的二分帶來的理論張力與實踐困境,是早期理學內蘊而不得不解決的課題。作為宋代理學集大成者,朱熹似乎對此著意不多,僅《朱子語類》等文本有為數不多的幾處“德性之知”相關論述。近年來,學術界對朱熹在“分知為二”課題上的“缺席”愈益重視,楊儒賓、向世陵、田智忠等學者均給出了一些解釋。事實上,以朱熹對張載、二程的重視與熟悉,他不可能注意不到這一新課題,實則其思想體系已隱含解決思路。
從朱熹對兩種“知”為數不多的評價來看,他并未直接否定兩種“知”的存在。有人提問:“張子所謂‘德性之知不萌于聞見’,是如何?”朱熹答說:“此亦只是說心中自曉會得后,又信得及耳。”又問:“聞見之知,非德性之知。他便把博物多能作聞見之知。若如學者窮理,豈不由此至德性之知?”朱熹答說:“自有不由聞見而知者。”所謂“心中自曉會得后,又信得及”是強調“德性之知”的內在性;所謂“自有不由聞見而知者”是強調“德性之知”往往有其獨立的基礎和邏輯,其中并無太多超出張載、程頤的新內容。不過,從“此亦只是說”與“自有不由聞見而知者”的語氣來看,朱熹似乎對兩種“知”的分立不甚著意。
在其他評價兩種“知”的地方,朱熹的這種不著意便表現得非常明顯了。有人問及張載的“耳目知,德性知”,朱熹答說:“便是差了。雖在聞見,亦同此理。不知他資質如此,何故如此差!”又說:“聞見之知與德性之知,皆知也。只是要知得到,信得及。如君之仁,子之孝之類,人所共知而多不能盡者,非真知故也。”在朱熹看來,“聞見之知”與“德性之知”皆是“知”,兩種“知”雖有差別,但無高低,二者統一于“知”,這種統一性的根據在于“理”,所謂“雖在聞見,亦同此理”。進一步,朱熹提出他所著意的“知”——“真知”,認為日常生活中的許多事情之所以看起來知道而實際上難以做到,主要因為所知非“真知”。“真知”是早在程頤就已重視的概念,他曾以“聞虎色變”為例說明“真知”:“常見一田夫,曾被虎傷,有人說虎傷人,眾莫不驚,獨田夫色動異于眾。若虎能傷人,雖三尺童子莫不知之,然未嘗真知。真知須如田夫乃是。”若未見過真虎而“聞虎色變”,這是常知;若曾經為虎所傷而“聞虎色變”,這是真知。真知與常知的區別,關鍵在于心“得”與“不得”。真知須是“得之于心”,單單只是見聞所得或思慮所得都不算數。
朱熹亦常舉程頤“聞虎色變”之例,但在理解的細部與程頤有別。具體而言,程頤對真知與常知的區分,雖有模糊“知”的道德性的意味,但兩種“知”的預設又帶來新的對立。至于朱熹,他則只取“真知”而不言“常知”,因“知只是一個知,只是有深淺”,即“知”只有一種,此“知”之下所有“知”只有程度的不同,而無本質的區別。與此同時,朱熹以“信”深化了判斷“知”之深淺的標準,所謂“只是要知得到,信得及”,只要真心相信便是“真知”。既然“知”只有深淺之不同,則致知路向便是由淺入深,故而朱熹反對佛教的“頓悟”說。在這個意義上,可以說朱子學是“漸教”。
朱熹在“知”的問題上“合知為一”,是與其心理關系論相適應的,而心、理及其關系被朱熹視作為學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。一般認為,朱熹承繼程頤的“理本論”,只認“性即理”而不認“心即理”,這構成了程朱與陸王的根本區別。籠統說來,“性即理”與“心即理”的概括無太大問題,但分析而言,這種對舉仍有可商榷之處。一方面,朱熹的確主張“性即理”,性理是朱子學的最高范疇,具有絕對優先性,“且如萬一山河大地都陷了,畢竟理卻只在這里”;另一方面,朱熹的心理關系論亦有其復雜性,心與理并非簡單的“不一”關系,這一點往往為人所忽視。
具體而言,心與理的關系須從兩面看。其一,心與理異。朱熹說:“心者,人之神明,所以具眾理而應萬事者也。性則心之所具之理,而天又理之所從以出者也。”又言:“性情皆出于心,故心能統之。統,如統兵之統,言有以主之也。”“心具性理”“心統性情”皆表明,心與性理在內涵上并不一致,性理是形上的超越存在,心則介乎形而上下之間,比性有跡,比氣又靈。其二,心與理一。心雖只是一個心,但此心可邏輯地分為人心與道心,“人自有人心、道心,一個生于血氣,一個生于義理”。朱熹曾直言“道心”是“人心之理”,從道心是人心之理的角度而言,心與理一。朱熹言:“心與理一,不是理在前面為一物。理便在心之中,心包蓄不住,隨事而發。”心與理一是從“心之本體”角度而言,或者說是從應然角度而言。由此,朱熹心理關系論便展現出并存的兩層含義:從實然角度言,心與理異,這是經驗的視角;從應然角度言,心與理一,這是邏輯的視角。顯然,朱子學的重要課題是使實然的“心與理異”走向應然的“心與理一”,其中的關鍵在“知”,“心與理一”便是“真知”。
從“心具眾理”角度而言,“真知”的實現實則就是窮致心中之理,此即朱熹所謂“致知乃本心之知”,也就是使人心完全合乎理,使道心完全主宰人心。而“事事物物,各自有個事物底道理,窮之須要周盡”,故朱熹主張“致知、格物,只是一個”,“但物格于彼,則知盡于此”。當然,朱熹的這種“合知為一”論雖能“合異”,但又不免支離,這是留待陸王學派解決的問題。
作者:楊曉偉,系東岳論叢雜志社編審
來源:中國社會科學網